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师资队伍的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访学进修形式 (一)访问学者 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时间为1年,国外访问学者研修时间为6~12个月。访学教师需在导师指导下开展学习和科研工作,及时跟踪了解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增强创新意识。 (二)教学进修 学习时间为6~12个月。进修教师每学期需系统学习至少三门课程,夯实理论基础,拓展知识领域。 二、选派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师德师风,近三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 2.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 (二)具体条件 1.访问学者:符合国家选派及接收单位国内(外)访问学者的条件要求。 2.教学进修: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进修课程需为新办专业新开设课程。由于专业撤销等原因需跨学科专业分流安置的教师,可申请进修相关学科专业课程。 三、接受单位要求 接受单位应为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 访问学者的接受导师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及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接受学科必须与教师本人所从事的研究方向一致或相关。 四、工作程序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培养需要,每年春季学期统筹组织进行教师访学进修申报选派工作,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申报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教师访学进修申请表》(附件1)。 (二)部门推荐。所在部门结合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培养规划和教学科研工作安排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推荐人选,明确研修学习计划和预期目标,签署推荐意见。 (三)资格复核。人事处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复核,并提出初步意见。 (四)学校审批。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访学进修人选。 (五)学校派出。经学校同意选派的教师持接收单位录取证明材料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学校签订《黑龙江工程学院教师访学进修协议书》(附件2)。 五、支持措施 (一)公派访学进修 1.学校公派(国家或省资助、学校资助派出)的访学进修教师,研修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岗位津贴、职称评聘等相关待遇不变。 2.国家或省资助派出的国内访问学者,报销培养费和住宿费(比照接受单位学生住宿费标准凭住宿发票报销),并按出差标准每半年报销1次哈尔滨至访学单位所在地往返交通费(具体标准按财务报销制度执行)。 3.国家或省资助派出的国外访问学者,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研修的资助标准给予资助。 4.学校资助派出的国内访问学者,报销8000元培养费(其余部分个人承担)和住宿费(比照接收单位学生住宿费标准凭住宿发票报销),并按出差标准每半年报销1次哈尔滨至访学单位所在地往返交通费(具体标准按财务报销制度执行)。 5.学校资助派出的教学进修教师,报销培养费和住宿费(比照接收单位学生住宿费标准凭住宿发票报销),并按出差标准每半年报销1次哈尔滨至进修单位所在地往返交通费(具体标准按财务报销制度执行)。 6.接受单位不提供住宿的学校公派国内访学进修教师,参照访学进修单位所在地床位出租价格报销住宿费,报销住宿费上限为5000元/年。 (二)不属于学校公派,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同意到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做访问学者的教师,访学期间费用自理,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相关待遇不变,岗位津贴停发。 六、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一)教师访学进修结束后,须按照学校规定履行服务年限。其中,学校公派国内访问学者服务期为3年;学校公派教学进修教师学习时间为6个月的,服务期为2年,学习时间为1年的,服务期为3年;学校公派国外访问学者研修时间为6个月的,服务期为3年,研修时间为1年的,服务期为5年;不属于学校公派的国内外访问学者研修时间为6个月的,服务期为2年,研修时间为1年的,服务期为3年。若与学校有其他服务协议,服务年限累加计算。 (二)服务期未满坚持调出、辞职、自动离职或申请自费出国的,应返还学校资助的培养费、住宿费、往返交通费和脱产研修学习期间的工资津贴等,并按年缴纳未履行服务期违约金。 1.返还金额:服务期未达到服务年限的1/2,返还全部培养费、住宿费、往返交通费和脱产研修学习期间的工资津贴;服务期达到或超过服务年限的1/2,按以下公式计算返还金额。 返还金额=(培养费、住宿费、往返交通费和脱产研修学习期间的工资津贴等)÷服务年限×(服务年限-实际服务年数) 2.服务期违约金: 违约金=5000元×(服务年限-实际服务年数) 七、管理与考核 (一)访学进修教师在研修学习期间应遵守我国或出访国的法律法规和接受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与指导教师共同协商制订并完成研修学习计划。 (二)访学进修教师所在部门应密切保持与访学进修教师的联系,访学进修教师应定期(每3个月1次)向所在部门汇报研修学习情况。 (三)教师在访学进修期间如请假,按照《黑龙江工程学院教职工考勤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相关规定执行:即个人填写相应的请假审批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部门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 (四)访学进修教师如需延期,须提前2个月向学校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能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延长期内费用自理,工资、福利待遇停发。 (五)访学进修教师研修学习期满返校后,应在1个月内将访学进修证明材料、访学结业考核、教学进修考核成绩、研修成果等材料报人事处,同时访问学者提交1份研修报告,教学进修教师提交1份学习总结。国外访学教师需提供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学习进修证明材料及护照及签证、出入境信息、回国行程票据等材料复印件。 (六)访学进修教师接受所在部门考核,考核合格,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八、其他 (一)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黑龙江工程学院选派国内(外)访问学者的暂行规定(修订)》(黑工程院党发〔2013〕49号)同时废止。 ? ? ? ? 附件:1.黑龙江工程学院教师访学进修申请表 ? ? ? ? ? ??2.黑龙江工程学院教师访学进修协议书 ?????????????? 黑龙江工程学院教师访学进修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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