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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人事调配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31日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调配管理工作,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根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2006〕32号)、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63号)、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32号)、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社厅《关于全面下放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66号)、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37号)、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黑人社发〔2012〕87号)、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简化省属高校人事管理中间环节的通知》(黑人社函〔2018〕81号)等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调配原则

第一条 ?计划调配原则。人员调配应服从学校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及我省关于高等学校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严格控制。

第二条? 保证重点原则。人员调配工作应从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实际出发,满足重点学科建设、新专业建设和科研工作需要,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非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原则上以校内调配为主。

第三条? 优化结构原则。人员调配应有利于高素质人才的引进与培养,有利于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促进学校人员结构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公开择优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和人选资格条件与职位(岗位)相适应的原则,严格掌握,择优调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第二章? 新进人员调配

? ? ? ? ? ? ?第五条? 调配条件

? ? ? ? ? ? ? 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聘或选任的人员外,新进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具有爱岗敬业的奉献精神。

(二)具有适应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岗位所需要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具备拟调入岗位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实践技能和工作能力等条件。

(三)身体健康,仪表端庄,口齿清晰,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四)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原则上应为博士研究生,急需紧缺学科专业可适当放宽至硕士研究生;其他岗位人员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以上人员所学专业、专长应与拟调入岗位相符,且第一学历为全日制统招本科毕业并获学士学位。

(五)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急需紧缺岗位或特殊优秀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按照《黑龙江工程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修订)》执行。

? ? ? ? ? ?第六条? 调配方式?

? ? ? ? ? ? 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聘或选任的人员外,一律采取公开招聘和选调的方式新进人员,其中选调的人员原则上应为高层次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急需紧缺岗位上的人员,同时符合我省省直单位人员调配工作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 调配程序

(一)公开招聘

按照我省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

按照我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有关规定及《黑龙江工程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修订)》执行。

(三)选调

1.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部人员编制情况,提出用人申请和拟选调人选,报人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2.初审合格后,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拟选调人选。

3.成立考核专家组,根据不同岗位情况,采取笔试、面试、专业技能测试等形式对拟选调人选进行考核,并提出书面考核意见。

4.通过考核的拟选调人选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人事处商调拟选调人选档案,并对拟选调人选从思想政治表现、工作实绩、遵守法纪等方面进行考核。

5.考核、体检合格的拟选调人选按照我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调配管理

(一)学校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期间的权利、义务及服务期。新入职教师(具有高校辅导员工作经历人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外)需担任至少1年兼职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新进人员实行5年服务期,服务期指自试用期开始在校工作的期限,不包括脱产学习时间。

(二)初次就业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新进人员试用期均为6个月。

(三)新进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来学校报到,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学校有权取消其调入资格。

(四)新进人员在调入过程中或调入之后被发现在调入之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学校调入条件的,学校有权单方面停止调入或解除聘用。

第三章? 校内人员调配

第九条? 教职工调出

(一)教职工要求调出,应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出理由和去向,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商调函一并报人事处审核,人事处审核通过后,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分别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批。

1.硕士研究生以下学历学位、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一般干部,工勤人员调出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2.博士研究生、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科级以上干部调出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批。

(二)有关要求

1.申请调出人员在商调期间应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在此期间无故不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学校教职工考勤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2.批准调出人员,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

3.批准调出人员的配偶、子女如属照顾对象调入学校的,须同时办理调离手续。

4.涉密人员调出,应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5.科级以上干部调出,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程序。

6.已批准调出人员,如非本人原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调离而要求留校工作的,须由本人提交继续留校工作的申请,经人事处审查同意后,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方能重新安排工作。对于申请重新留校者,需连续工作2年。

7.学校严格控制下列人员调出:

(1)服务年限未满者;

(2)由学校出资派出学习、进修而服务年限未满者;

(3)承担科研、教研任务尚未结题的主要负责人和骨干;

(4)承担教学任务尚未完成任务者。

如确因特殊情况个人要求调出,须在自身承担的工作安排妥当,并履行违约手续(具体按相关协议及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后,经学校同意,方可办理调出手续。

(三)学校在每学期期中、期末各集中研究一次人员调出事宜。

(四)调出人员所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调出人员的资产、设备清查工作。

第十条 ?教职工校内调整岗位

(一)教职工校内岗位调整应做到有利于形成合理的队伍结构,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鼓励编余人员向缺编部门流动。

(二)因学校工作需要,或因机构调整等原因需要调配人员的,由学校研究决定后直接调配,其他原因申请在学校内部调整岗位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在同类岗位调整岗位的教职工,提交个人申请,经所在部门及拟调入部门负责人、分管(联系)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

2.申请在不同岗位转岗调整岗位的教职工,应符合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方案》中规定的转岗聘用条件,并提供拟调入岗位所需条件的相关材料,拟调入部门按照岗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其中新转岗到专任教师岗位的教职工,调入部门须安排试讲,试讲须通知教师发展中心参加。试讲通过,并经所在部门及拟调入部门负责人、分管(联系)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

3.人事处审核通过,报校长办公人员研究审批。

(三)科级干部申请在学校内部调整岗位的,履行以上调整岗位程序后,以组织部下发的任免文件为准,人事关系自然隶属于任职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调动手续。

(四)有关要求

1.新进人员除因学校工作需要调整岗位外,原则上3年内不能申请调整岗位。

2.二级学院(部)的学生辅导员、教学管理人员申请在校内调整岗位,须分别经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并报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按以上调整岗位程序办理手续。

3.经学校批准办理校内调整岗位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内调整岗位,组织任命或聘任的除外。

? ? ? ? ? ? ??第十一条 ?教职工借调

(一)因工作需要借调至外单位工作的,经人员派出部门和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联系)校领导签字同意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干部、工勤人员由校长办公会审批;科级以上干部由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学校审批通过后,借调人员须到人事处办理借调手续。

(二)因工作需要在校内部门之间借调工作的,由需求借调人员的部门提出申请,按教职工校内调整岗位程序办理。

(三)借调人员的人事关系保留在原部门,借调期间由借调部门负责管理。

? ? ? ? ? ? ?第十二条 ?辞职、辞退(解聘)

教职工辞职,按教职工调出程序办理。辞退(解聘)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调配纪律

第十三条? 人事调配工作应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有关法规、政策,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对违反调配纪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 ? ? ? ? ?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凡学校过去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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