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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人才配偶校内安置暂行办法
黑工程院人发[2022]9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0日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妥善安置引进人才及校内优秀人才配偶就业,解决人才后顾之忧,稳定人才队伍,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对象

不符合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和《黑龙江省省直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规定》的调配条件,需要校内就业安置的人才配偶。

(一)符合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中规定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

(二)引进的学科建设急需的优秀博士的配偶,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三)对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科研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具有博士学位的在校教师配偶,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二、安置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放宽到45周岁。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有爱岗敬业的奉献精神。

(四)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实践技能和工作能力等条件。

(五)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身体条件。

三、安置方式

(一)不符合人员调配条件的人才配偶,经考核合格,以人事代理方式在校内安排工作。

(二)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博士到岗后及时安置配偶,已在校工作的博士的配偶每年3月统一安置一次。

(三)人才配偶校内就业安置仅限一次,人才配偶不服从学校安置的,不再纳入安置范围。

四、安置原则

(一)人岗相适原则。安置人才配偶工作时,根据本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专业特长,结合学校各部门的工作需要及人员编制等情况进行分配。

1.具有硕士学历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一般安置到非教师岗位;对于符合学校急需紧缺学科专业教师岗位条件的,可安置到教师岗位。

2.仅具有硕士学位人员,原则上安置到非教师岗位。

3.具有本科学历学位人员,原则上安置到服务保障性岗位。

(二)需求导向原则。优先满足教学部门需要,教学部门用人需要包括教学、实验、管理用人,确保教学管理工作有序开展。优先满足缺编部门需要。

(三)回避原则。用人部门和人才配偶实行双向选择,原则上人才配偶不安排在人才所在部门工作。

(四)特殊性原则。对于经学校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安置。

五、安置程序

(一)个人申请。人才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配偶基本情况,提供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材料,经人才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具有博士学位在校教师提出申请的,同时提供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的在校期间工作表现材料。

(二)评价考核。人事处对人才配偶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安置岗位建议。经分管人事校领导同意后,拟接收部门对人才配偶进行面试考核,拟接收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是否同意接收意见,并明确拟安置的具体岗位。人才配偶按要求参加体检、思想政治审查。

(三)签订劳动合同。对考核合格的人才配偶,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研究通过者,学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相关手续,按合同管理,人事档案由学校委托哈尔滨市人才服务局保管。

六、安置期间管理及待遇

(一)管理考核

1.安置人员日常管理由用人部门负责。用人部门应对被安置人员进行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思想品德、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教育以及必要的岗前培训。

2.安置人员应服从用人部门的工作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接受用人部门的管理和考核。

3.学校对安置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由用人部门根据其实际表现和履职情况,按照学校和上级有关规定,确定其考核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

4.安置人员工作期间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干部提拔和考工定级,学校不资助进修及学历提升。

(二)相关待遇

工资根据安置人才配偶的所聘岗位、学历学位等情况按照事业单位新入职同类人员工资标准核定,结合学校岗位设置聘任相关政策执行;津贴按照我校岗位绩效津贴相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和我省、哈尔滨市有关法律法规缴纳。党团和工会等关系由学校管理,按规定参加有关党团组织活动、工会活动、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须将上述关系及时转出。

(三)工作年限

安置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学校不再续签。人才辞职或调离我校的,自批准申请的下一个月学校自动解除与其配偶的人事关系。

七、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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